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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认定软件开发成果已交付?

作者:山东捷君         上传时间:2019-12-24

判断软件开发成果是否交付,实质上是一个证据判断的问题,而证据判断首先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。交付行为是一个积极行为,应由开发方承担举证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一、基本案情

2014年3月5日,汉恩公司(甲方)与联迪公司(乙方)签订《委托开发合同书》,约定联迪公司为汉恩公司开发经纶数字出版平台(第二期)软件,双方约定开发模块、价款及支付方式、违约责任。

关于验收:乙方在完成本合同项目开发后,书面通知甲方验收,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验收单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,并准确填写验收单提交给乙方。

验收标准:按照需求分析阶段的成果所列功能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;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;系统业务层源程序验收;各类文档验收。

验收方式: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。验收合格的,甲方应向乙方提交验收合格的验收单;如乙方制作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的,甲方应在验收单中准确说明验收结果及存在问题。

交付方式:1.文件交付:源代码、程序、数据库、设计方案、说明书、工作底稿等可以电子化的资料全部以光盘形式交付;2.技术交付:乙方应对甲方指派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,对本合同项目开发成果、交付内容、硬软件环境配置等进行培训与讲解。

一审中,联迪公司提交了一份经纶数字出版平台(第二期)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报告,验收报告共两页。

第一页为封面,载有“经纶数字出版平台(第二期)软件开发项目验收报告”、“验收单位:汉恩公司”、“建设单位:联迪公司”、“验收日期:2014年6月”,并加盖被告公章。

第二页未载明项目名称,分为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两部分。

验收内容部分第一个表格为乙方应提交的项目成果物,包含需求分析说明书、项目设计说明书、项目测试报告、用户手册、源代码、安装软件、相关性能、功能测试文档。

第二个表格为软件功能及模块验收结果,包含平台功能模块、任务管理模块、系统功能模块、接口集成模块。两份表格的“确认签字”处均为空白。

验收结论部分打印有:“本系统的功能满足了业务需求,界面友好、操作简便,系统的整体功能也达到了设计要求。验收通过!”并加盖汉恩公司公章。

联迪公司当庭及庭后均未向法庭提交当时交付的项目成果物。

二、案件分析

1.关于开发成果交付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

判断开发成果是否交付,实质上是一个证据判断的问题,而证据判断首先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。交付行为是一个积极行为,应由开发方举证软件已经交付。

2.通过云端部署软件如何认定成果已交付

随着云技术的不断发展,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,开发方通常会将开发成果阶段性的部署在云服务器上,供委托方实时进行测试,最终交付成果也是通过在云服务器上部署代码。

实践中,部署软件的云服务器既可能是以委托方名义申请并付费租用的,也可能是以开发方名义申请付费租用的,待开发成果部署完成后,再将租用的云服务器转移给委托方。

诉讼时如果服务器能够正常登陆,通常应登陆服务器勘验确定软件是否已经完成部署,较为困难的情形是在诉讼中服务器已经无法正常登陆。

由于在开发过程中,为部署和测试的方便,双方通常都掌握云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,在诉讼中对于软件是否交付,以及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容易产生争议。

当事人在提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诉讼时,合同履行往往已经处在停滞状态,由于服务器的租赁有一定的成本,实践中服务器无法登陆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未续费租赁所致。

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由某一方承担服务器的租赁费用,则该方应就服务器不能登陆而无法查明软件是否交付承担举证责任。

如果合同未就租赁费用由谁承担进行约定,原则上应推定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租赁费用,因为开发费用通常并不包括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。

3.如何防范合同履行中的交付风险

(1)合同履行过程中,开发方应当严格遵守各时间节点。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届满后,开发方应当提交相关技术文档并要求签字确认,如此时委托方不予确认,则开发方应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,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。需要进行验收时,即使委托方不接收书面的验收申请,也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。

(2)开发方应准确记录软件的开发进度及最终的完成时间,测试和交付软件时,应以书面的形式签署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;合同双方通过电子邮件、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的,应当保留好邮件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,防范于未然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一审法院认为:

联迪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并交付验收,汉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支付合同款项。

现第二、三期款项支付均需终期验收合格,而联迪公司对此仅提交验收报告予以证明,但验收报告存在项目名称与验收结论分页、验收内容处无任何人员确认签字、软件功能及模块部分与合同约定的系统模块无法对应等问题,在联迪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,联迪公司亦未能提交其制作完成的说明书、测试报告、用户手册、软件等成果物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,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联迪公司已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,联迪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

二审法院认为:

联迪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并交付验收,汉恩公司于2014年6月已在验收报告上盖章。

验收内容包括需求分析说明书、项目设计说明书、项目测试报告、用户手册、源代码、安装软件(含有支持软件、开发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)、相关性能、功能测试文档。软件功能及模块验收结果,包括平台功能模块、任务管理模块、系统功能模块、接口集成模块。

验收结论:本系统的功能满足了业务需求,界面友好、操作简便,系统的整体功能也达到了设计要求。

根据双方合同验收条款约定:验收合格的,甲方应向乙方提交验收合格的验收单;如乙方制作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的,甲方应在验收单中准确说明验收结果及存在问题。

汉恩公司已向联迪公司提交验收报告,验收报告中验收结论显示联迪公司提交软件未存在问题,汉恩公司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,亦未对联迪公司提交的软件产品提出异议,汉恩公司亦在验收报告中盖章,如无相反证据,则视为联迪公司交付软件合格。

二审中联迪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及其依据本院调查令调查结果,反映了汉恩公司将该软件交付给经纶公司南京分公司使用,该软件符合要求,经纶公司南京分公司一直在使用。故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联迪公司已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。

案例来源:(2018)苏01民终283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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